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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3 来源:互联网

                                关于印发2014年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闽经信产业〔2014〕227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有关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11〕1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1号),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省经信委、财政厅制定了《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5日

2014年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111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1号),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促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和升级,现就2014年省级工信发展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从省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按照因素法切块安排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专项用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体切块安排计划另行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项目征集受理、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下达资金工作(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后,试点单位必须进入网上办理),并接受审计监督和省经信委、财政厅抽查。

省经信委、财政厅负责省属项目征集受理、组织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下达资金并接受审计监督。

二、支持方式、重点及补助标准

资金支持方式为补助。

1.产业化培植专项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带动产业整体升级的突破性和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在高端环节形成竞争优势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处于产业前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计划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技术、软件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予以特别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示范应用工程

在太阳能光伏应用领域重点支持利用企业、园区厂房建设多晶硅类、薄膜类太阳能电池用户侧光伏发电。在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领域重点支持利用本省较为成熟的控制系统、动力电池和整车技术等,在公交车、出租车、城市物流、邮政车、市政环卫车等领域示范运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最高不超过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金额给予补助。

3.公共服务平台专项

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及省级规划布局的稀土产业园以开放服务与资源共享为核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其投资额分档次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产业化培植专项(医药项目除外)和示范应用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属福州(不含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泉州地区的,2013年已缴税金应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不含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项目申报单位2013年已缴税金应在150万元以上;项目申报单位属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一业一策”的,2013年已上缴税应在50万元以上。新建企业项目要求达产后年度上缴税收符合上述要求,否则,补助资金由下达单位按原渠道收回。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不设税收要求。

3.除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工程项目外,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申报时项目已取得核准(或审批、备案)、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预评价备案文件,并已开工建设(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30%及以上,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四、项目申报材料

1.产业化培植专项

1)申报项目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并已完成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试验,正处于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阶段,可望在3年内形成较大产值规模的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项目申报和实施必须是同一单位,申报单位应填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独立自行编写《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随附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备案文件复印件,非新建企业还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缴交税金证明材料。

3)各项目申报初审推荐单位应汇总填报《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后连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正式行文上报。

2.示范应用工程

1)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2)项目申报时正在建设并可在两年内完工(自开工当日算起)。项目实施所采用的关键产品或设备应由本省企业生产,同时,应提供已签订采购本省主要产品协议或使用本省企业产品的有效证明。其中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应使用本省生产的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由光伏发电系统生产企业联合用户单位申报;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项目应使用本省企业生产的整车,并使用本省生产的较为成熟的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等,由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运行单位申报,并附与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的采购协议。

3)太阳能光伏示范应用项目必须提供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并网审批文件。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项目需整体申报,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小于10兆瓦;分散建设用户侧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小于2兆瓦;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用电单位签订长期协议。进行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必须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示范项目需具备较好经济效益,设计方案合理,建筑屋顶改造投资较低等条件,对与新建厂房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

4)项目申报单位应填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编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应用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随附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备案文件复印件,非新建企业还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缴交税金证明材料。

5)各项目初审推荐单位应汇总填报《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连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正式行文上报。

3.公共服务平台专项

1)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由平台单位独立申报,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省级规划布局的稀土产业园所在地注册,为示范基地或园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具有保障平台日常运行服务的专门管理机构,拥有一支稳定的人才队伍,设立平台运行服务专门岗位。

2)公共服务平台单位须提供平台建设投资情况、相关服务合同等业绩资料。

3)申报单位应填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编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4),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随附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备案文件复印件。

4)各项目申报初审推荐单位应汇总填报《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后连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正式行文上报。

五、申报程序

1.县(市、区)属项目由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向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推荐;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属项目直接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财政部门申报。

2.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向省经信委、财政厅推荐。

六、其他要求

1.已经获得过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补助或省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特别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2.已通过评审拟予以资金补助的省属(省管)项目、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切块资金补助项目,分别由省经信委、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采用统一招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3.省政府对具有新药证书并在我省首次产业化医药(医疗器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申报单位及初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及初审部门在申报材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络人以备查。

5.送经信部门材料:推荐文件1份、项目申报材料3份并附电子文档(刻光盘);送财政部门材料:推荐文件1份并附项目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刻光盘)。书面和电子文档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申报指南可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下载。

6.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经信委、财政厅备案。

7.省属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2014530,逾期不予受理。

8.省属项目申报联系人:

省经信委产业协调处联系人:邹履传,联系电话:0591-87812663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91-87097396

附件:1.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申报表

2.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化培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应用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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